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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中的 “争议商标”是指什么?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3

  
       无效宣告中的 “争议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具体包括下列几类商标:
 
     (一)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直接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商标;
 
     (三)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准予注册复审决定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或“禁注”规定,或违反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成为“争议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争议是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之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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