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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由提起商标异议?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3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和企业名称权等。那么,在先权利人该如何以“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由提起商标异议呢?
 
       在先权利人可以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由,在三个月的公告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在先权利人提起异议申请需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
 
       二、《商标异议申请书》(正文);
 
       三、商标代理委托书(适用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要有异议人的签章);
 
       四、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六、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其中,可用于证明享有在先权利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提供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据等证据材料;
 
     (二)著作权人可以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或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或者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
 
     (三)姓名权人可以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本人所获荣誉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等证据材料;
 
     (四)肖像权人可以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本人的肖像照片、肖像画等证据材料;
 
     (五)企业名称权人可以提供企业登记资料、使用该企业名称的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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