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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异议及其申请程序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0

  
      什么是商标异议
 
      对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从公告日开始三个月以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可能是该商标的利害关小人,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为维护个人利益,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提出异议的人也可能是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因而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申请程序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审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与裁定; 期满不答辩的,商标局可执行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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